【锦心绣口】
(资料图)
建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出让等涉及的资产评估,评估费用可由上市公司、交易对手等主体承担,但不直接支付给评估机构,而是交给评估行业协会等独立第三方。
熊锦秋
7月31日鹏都农牧发布关联交易公告,拟从鹏欣农投收购启东鹏腾的100%股权,8月11日湖南证监局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就资产评估作价依据及合理性等作进一步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为鹏都农牧控股股东鹏欣集团全资子公司云南鹏欣富盛所控股,构成关联交易。启东鹏腾主要资产是土地使用权,包括41宗农用地和3宗商服用地,启东鹏腾2022年、2023年1-6月均为0收入、负利润,截至2023年6月30日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总额1.75亿元,审计机构对其持续经营能力表示疑虑。评估机构以202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启东鹏腾的评估结果为账面价值-22381元、评估值5.62亿元。
湖南证监局在问询函中,要求说明以10.1万元/亩,而不是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出让金2.25万元/亩评估“土地取得费”的依据及合理性。另外,本次收购资产后续建设方案主要为生产苜蓿干草,证监局要求说明农田尤其是高标准农田用作该用处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从农村出来的基本都知道,出去打工的将农田转包给他人,一亩田一年收取的租金也就几百元,10万元的话可以租上百年。据本次评估报告,标的农用地剩余使用年期为30多年,所在地农用地年租金约为1400元,收益法评估价值只有成本逼近法评估价值的两成多,但评估机构却选择后一种评估方法,认为收益法无法真实反映土地的市场价格。
《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一些资产评估机构为了获得评估费用,或主要依照事主的意愿来对资产进行评估,对标的资产的估值想高就高、想低就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可能成为利益输送方式。
按深交所规定,关联交易超过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然,不少投资者缺乏专业分析水平,对上市公司交易是否有利于公司发展,缺乏足够的分辨能力,有些胡乱表决、有些索性不参与表决,即使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之嫌,也不排除通过股东大会可能。
为确保上市公司并购交易的公平合规,笔者建议:
一是完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机制。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出让等涉及的资产评估,评估费用可由上市公司、交易对手等主体承担,但不直接支付给评估机构,而是交给评估行业协会等独立第三方,由第三方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评估机构,负责考核资产评估成果并发放评估费用。
二是监管部门应强化对上市公司交易的前置式监管。在全面注册制下,对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交易所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证券发行申请实行审核、证监会进行注册,但对于现金交易,或不构成重大重组的交易,似乎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笔者认为,此类并购交易虽无需经过发行审核注册程序,但交易所、证监会的前置式监管仍非常重要,对此要加大问询力度,引导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交易作价的公平合理性,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然后由股东作出决策。如果监管部门认为交易明显对上市公司不利,应可直接叫停。
三是要强化对既成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的责任追究。依照《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谁不当得利,当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包括退还一定现金,或者以1元回购注销大股东若干持股;对于非关联的董监高,如果在执行公司职务时,配合大股东等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损失,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东可依《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若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也可根据《证券法》纳入追责对象。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本报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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